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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关于在长三角区域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试点工作的公告

出 版 物:《中国海事》 (China Maritime Safety)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F0002-F000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船舶检验 海事管理机构 年度检验 长三角区域 国内航行船舶 通检 海事局 试点工作 

摘      要:3月6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在长三角区域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试点工作的公告》,2024年3月6日至10月31日,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符合具体规定的国内航行船舶,可就近申请办理年度检验和适用的临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全国有效,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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