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中的目的意思与目的解释论要
Study on the Purpose Meaning and Purpose Interpretation in theFormation of Contract作者机构: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医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2
出 版 物:《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 卷 期:2024年第44卷第3期
页 面:59-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户外探险救援的私法调整研究”(AHSKF2019D006) 主持人:李明发
摘 要:采取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到目的意思的层次递进的分析方法,可以判定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意思表示的要件是表示行为和目的意思。国际立法以及国内实证法表明,意思表示中的目的意思即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三项。由于意思均需借助行为得以表达,也只有客观展现出的表示行为才存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故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上应采取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二元模式。与历史解释相配合,目的解释可以从过去到现实两个层面实现对立法者的主观意图和立法的客观含义的探求。与此类似,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解释同样应以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从文义解释出发,将目的解释作为归宿,以“客观理性第三人通常的理解为视角,探求文字和行为所展现出的当事人的规范合意,并据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