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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概念的新展开:从定义到本质再到本质特征

作     者:马荣春 

作者机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05 

出 版 物:《关东学刊》 (Guandong Xuekan)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93-11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犯罪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社会秩序极端蔑视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摘      要:犯罪概念问题的重新讨论,是刑法学基础理论及其所包含的犯罪论丰富与发展的重要尝试。犯罪概念可予以法律定义和理论定义。其中,犯罪的理论定义是对其法律定义的“照应或理论回应。继犯罪概念的定义,可通过“形式与实质相结合性和“主客观相结合性来对犯罪概念予以结构性把握。对于犯罪(本质)特征的把握,须先对“犯罪本质这一前提性问题作出妥当解答,且可得出:“对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性是犯罪本质。在对“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本质特征证伪之后,可得出:“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只有“对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才能分别从“里和“外两个层面将犯罪与非犯罪现象从根本上区分开来。于是,“对社会秩序的极端蔑视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对应,便构成了犯罪的本质与犯罪本质特征的对应。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得到正面证成后,“应受刑罚惩罚性可赋予刑法学最高范畴的理论地位,且其可得到“应罚性论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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