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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功能主义视阈下数据可税性的规范实现

Legitimate Realization of Taxability of Data in the Context of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作     者:褚睿刚 Chu Ruigang

作者机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174-19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基  金:2022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研究项目“数据税立法的法理供给与制度设计研究”(批准号:22SFB505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数据税 可税性 宏观调控法 结构功能主义 

摘      要:法律可税性构成可税性理论的内核。经由课税可能性、课税正当性与课征可行性三层结构的检验,能够实现数据课税的法理基础与法律现实需求的连接,不仅使数据获得进入税法评价的资格,更能指引人们不断思索如何更加公平地课征。在数据要素市场处于萌芽期的当下,数据税法应被定位为宏观调控法,以调节收益分配、规范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和数据安全协同保障的调控功能为主位,财政筹措功能为次位。以上述功能体系和位阶为导向设计数据税法的规范结构,反过来又将提升法律功能。详言之,数据税法应采取专门税立法模式,以保障规范体系的连贯与融贯;同时,基于数据生产的不同环节设计不同的税种形态,设计收入要素的差异化、支出要素的专款专用和归属要素的央地共享等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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