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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宪法逻辑

The Constitutional Implication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and Reporting to State Power Organs

作     者:朱全宝 Zhu Quanbao

作者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2期

页      面:178-19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结构功能主义法律监督视阈下检察公益诉讼的机制创新与路径优化研究”(23BFX113)的阶段性成果 深圳大学社科2035计划(ZYZD2303)资助 

主  题: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民主 人民主权 民主集中制 国家机构 

摘      要:“负责并报告工作得到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现行宪法的双重肯认,深刻揭示中国共产党立党执政逻辑与依宪治国逻辑的交互作用和有机统一。宪法文本上“负责与“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呈现差序格局,但“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工作之法定化夯实了“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整统一。规范与事实演进的背后蕴含的是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两大宪制原理,人民民主形塑了人民主权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开释出对民主正当性和治理有效性双重目标的追求。对“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法教义学阐释,可以建构其逻辑结构和规范体系,“报告工作成为填充和夯实“产生-负责-监督规范逻辑之中枢工程。基于“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宪制原理和规范内涵,推进其均衡发展和全面实现,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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