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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政权法制实践当代意义之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Base Area Legal Practice

作     者:侯欣一 HOU Xinyi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法律评论》 (China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56卷第2期

页      面:1-2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1921—1949)”(23@ZH001)中期成果 

主  题:根据地政权法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 法制实践的规律 价值和意义 

摘      要: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实践始于局部掌握政权的根据地时期。根据地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传统乡村为场域,克服恶劣的战时环境,法制实践从无到有,涉及现代法治的全部领域,且呈现出许多规律:指导思想上从移植到自主创建。早期以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为主,延安时期进入自主创制阶段,强调法律制度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且内容和形式必须是全新的。制度上经历了从“游击式到“正规化再到“新型正规法制的过程。“游击式法制的特点是制度简单、程序简略,突出实用。“正规化强调法律内容详尽,制度完备。“新型正规法制则主张适当完备法律制度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要。功能上历经了从注重打击敌人到限制公权力,从而使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在价值上与现代法治更为接近。建设重点从强调建章立制到重视养成守法习惯。实践上经历了从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执法到党政军民学、齐抓共管的大法制建设工作格局。上述规律的形成,或是由于认知上的变化所致,或是源自于政权建设中的经验积累,当然也包括对法制实践中一些教训进行反思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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