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对赌”合同履行的组织法进路
The Organizational Law Approach to Perform VAM Contracts with Corporations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2期
页 面:53-64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对赌协议裁判逻辑研究”(23BFX18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对赌协议 组织法 董事会 持续经营能力 商业判断规则
摘 要:“与公司对赌的核心组织法问题在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否履行在本质上是一个商业判断,其组织法逻辑就在于判断的权力与机关、义务与标准、追责与免责。不同于合同视角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作为对立的意志和利益,在投资人股东与原始股东的团队生产中,董事会充当了协调利益冲突的决策权威。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形成、违法分配责任等方面开始呈现出董事会中心的线索。关于判断的义务和标准,资本维持的要素与技术未必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能力,也遮蔽了股东利益冲突下的机会主义行为。衡平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标准迎合了风险投资的特殊性,也对应了普通股的利益最大化。在追责与免责方面,新《公司法》并未采纳的商业判断规则在避免追责中的事后偏见、贯彻决策中的义务标准之间提供了决策评价的角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