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判决:同时履行抗辩的程序保障——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为中心
Judgemen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Is the Procedural Guarantee for Right to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Understanding Article 31(2)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Book of Contract in Civil Cod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版 物:《比较法研究》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49-62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ZD1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待给付判决 交换正义 反诉 强制执行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并没有在程序上规定与之相应的对待给付判决制度,这一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方式不统一,另一方面导致当事人双方的交易陷入合同履行僵局。对此,《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对待给付判决制度,将原告作出对待给付作为被告履行债务的条件,判决双方同时履行。对待给付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先履行判决和附条件判决均不同,旨在保障交换正义的实现;只有当事人一方作出给付之后,才可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被告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与被告提起反诉存在区别,如果被告不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且还提起反诉,法院应针对双方的请求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法院对被告是否提起反诉具有释明义务。对待给付判决是强制执行的依据,法院应在判项中明确说明,一方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首先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