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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中的“我国管辖海域”释义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Term“Sea Areas under National Jurisdiction”As Employed in the Coast Guard Law of China

作     者:孔令杰 莫有恒 KONG Lingjie;MO Youheng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边界与海洋研究》 (Journal of Boundary and Ocean Studies)

年 卷 期:2024年第9卷第1期

页      面:3-19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22VHQ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主  题:《海警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管辖海域 功能性管辖 

摘      要:我国《海警法》使用“我国管辖海域来界定自身的地域适用范围。此法未定义“我国管辖海域,该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不清。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我国相关国内法,“我国管辖海域中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我国管辖和主张管辖的其他海域,有关海域的界限和边界由我国的基线、各海域的外部界限、已划定的海洋边界、我国主张的海洋权利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确定。海警机构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应满足特定条件、依循相关程序。海警机构有权对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外国军用船舶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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