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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Liability for Cessation of Infringement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作     者:胡静 Hu Jing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45-26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193)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停止侵害 预防性责任 侵权禁令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通过停止侵害判决实现。停止侵害判决应适用于未来行为。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行为损害社会公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执行法律义务的公法诉讼,停止侵害判决应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并考虑司法的特点。法院应当同时适当兼顾行政机关的思维,广泛收集与行为和后果有关的信息,使判决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束缚。对于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形,法院可以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预先拟制一个行政决定,然后再结合司法的特点调适得出判决内容。对于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形,当行为已经获得准备阶段的行政许可时,法院应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该许可进行审查并作出以未来行动方案为内容的停止侵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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