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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

The Basic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作     者:宋晓 Song Xiao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法学》 (China Legal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65-28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域外管辖理论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206)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国际民事诉讼 一般管辖 特别管辖 合理联系 

摘      要: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构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构造,其对立结构及其在同一体系中的互动纠葛,是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系建构的关键。尽管历史源流和具体实践仍存在诸多差异,两大法系迄今都发展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一般管辖侧重案件当事人和特定地域的普遍联系,各国的一般管辖规则已然趋同。特别管辖则强调事件或行为和特定地域的特别联系,其类型建构因应实践需求,不以体系化为目标。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平行展开,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互动过程。将一般管辖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然后根据实践需要优先发展特别管辖规则,是一国管辖权体系发展的应然之道。国际管辖和国内管辖共享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的基础构造,因而无需构建独立的国际管辖权体系,但仍需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的特别情势制定相应的例外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和禁诉令制度作为政策调适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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