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法规公告 收藏

法规公告

出 版 物:《甘肃税务》 (Gansu Taxation)

年 卷 期:2000年第2期

页      面:42-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注册税务师 国税函 利息所得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储蓄存款 代理业务 税务代理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 财务决算 所得税 税种 中央金库 中央国库 税收协定 税收条约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银行《关于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银零[1999]159号),经研究,现将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官及有相当于外交官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不属于该公约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外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但须按有关规定填报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