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承包地“三权分置”再立法论
Re-legislation of the"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of Contracted Land in the Civil Code Era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出 版 物:《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52卷第2期
页 面:96-110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运行的百村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CFX059)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 承包地“三权分置” 评价矛盾 规范冲突 立法论
摘 要: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未严格遵循私法逻辑,导致入法、入典后出现诸多评价矛盾和规范冲突,表现为耕地、林地和草地作为本质不同的承包地难以一体适用“三权分置规则体系;土地经营权兼具债权属性和物权特征,将其定位为一元化的债权或者物权存在解释限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在农户和农户家庭成员之间摇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与其可转让性、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保护进城落户农民财产权利之间均存在矛盾冲突。应适时重启承包地“三权分置立法论研究,在《民法典》内外体系约束下,重构承包地“三权分置权利体系,细致梳理耕地、林地和草地可得适用的规范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集体成员的家庭成员所共有,祛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赋予出租方式设立的土地经营权以部分物权效力,以真正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