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马治民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4年第10卷第2期
页 面:1086-109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催收非法债务罪 不法原因给付 财产犯罪 高利贷
摘 要:《刑法》第293条之一所保护的法益不包括财产法益,而是社会法益与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结合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应以“4倍LPR替代“24%基准线整体沿用“两线三区的划分,同时将超过“36%基准线的绝对违法债务排除出本罪的适用范畴。在讨论本罪与财产犯罪等罪区分依据的基础上将严重程度不同的催收行为与不同性质的非法债务进行组合,可以规范认定本罪与类似犯罪的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