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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制度价值及其实现路径

On the Institutional Value of Criminal Compliance and the Path to Its Realization

作     者:李本灿 LI Bencan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85-10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学科交叉视野下刑事合规制度的联动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FX112) 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团队项目(项目编号:2022RW004)的研究成果 

主  题:刑事合规 效率价值 预防价值 自我报告 

摘      要:通过制度史的考察不难发现,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即作为直接目的的效率价值、作为终极目的的预防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以这三方面的制度价值为线索,梳理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难发现,预防价值受到“广泛不起诉“专项合规“合规监督考察形式化等方面的多重折损,以自我报告为核心抓手的效率价值未受到重视,替代性惩罚严重弱化。结合我国的制度现实,未来应当重视合规制度的预防价值,也不能忽视效率价值以及通过替代性惩罚实现的报应价值。为了提升制度的预防价值,需要警惕对涉案企业及个人处罚的过度轻缓化和合规整改的形式化;为了提升制度的效率价值,认罪认罚应当是制度适用前提,同时提升自我报告在程序选择中的意义;为了强化制度的报应价值,即便认可合规互认机制,也应当保持在适当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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