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的再造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 in Intelligent Investment Advisory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版 物:《社会科学战线》 (Social Science Front)
年 卷 期:2024年第345卷第3期
页 面:216-2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智能投顾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适度性 信息披露的差异性
摘 要: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传统投资顾问比较,在智能投顾环境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市场变化、算法运行、告知说明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日趋复杂,亟待解决规制尺度问题、责任模糊问题和利益冲突问题。中国法律对智能投顾领域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无序。应当建立智能投顾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不可能采取完全列举方式的情况下,应明确披露的原则,强调披露义务人的自我约束,进行总体方向性的指引;强调差异性和适度性要求,在有序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选择性披露要以能够实际影响投资者决策为判断依据;通过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来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