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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作     者:孙莹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版 物:《东方法学》 (Oriental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3-3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企业数据确权和流转中的登记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075)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数字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摘      要: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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