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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中两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界定与区分

The Definition and Distinction of Two Types of Criminal Proceeds in Money Laundering Crime

作     者:张磊 党萌 Zhang Lei;Dang Meng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青少年犯罪问题》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15-12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理论构建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BFX1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洗钱罪 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自洗钱 

摘      要:洗钱罪上游犯罪和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性质不同,对其没收应当区分开来。但当前部分洗钱罪的判决书对两类犯罪所得进行“一股脑没收,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是通过实施该犯罪所获得的资产和财产性利益,与该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产生的时间上不能早于实行行为的实施;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是指实施洗钱行为所获得的报酬或对价。为了推动完善洗钱罪中两类犯罪所得的没收,建议删除《刑法》第191条“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规定,厘清上游犯罪和洗钱罪两类犯罪所得的处置方向,在判决书中对两类犯罪所得的没收分别予以表述,进而将没收后的犯罪所得分别上缴国库或者返还上游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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