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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刑法全面性保护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under Criminal Law

作     者:储陈城 刘强 CHU Chencheng;LIU Qiang

作者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出 版 物:《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48卷第1期

页      面:89-9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利益衡量视角下刑法规制尖端网络技术问题研究”(21FFXB071)。 

主  题:总体国家安全观 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刑法解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摘      要: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回应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发展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但却仍不足以全面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究其原因,一是未规定单位犯罪,二是未全面规制非法提供和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行为,三是未同等保护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背景下,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前置法规制体系日趋完善。刑法全面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关键,在于填补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范漏洞,合理解释关联罪名则是当下最优解。具体而言,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解释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并将侵犯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行为解释为出售、提供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而借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面评价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的非法采集、非法提供、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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