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教义学的两个问题
Two Issues in the Doctrine of Unit Crim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北京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of Beijing)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62-6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98)——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
摘 要:刑法教义学体系中应区别自然人构建单位或法人的教义学理论。对法人进行制裁,应首先考虑三点: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法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谴责的可能性。立足法制统一原则,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并没有确认某一主体人格的功能,在民法上承认法人具有人格,在刑法上也就不能否认法人不具有人格。单位人格的特殊性,实质上决定了对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不是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而是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弊端。组织体责任论的“内核应采取规则组织体的观念,从合规的角度对单位进行分析,单位犯罪成立的判断流程设计应当在构成要件的适格性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