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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发包方终止权的原因、性质、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的解释与完善

The Reasons,Nature,Exercis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Termination Right of Contract Awarding Party of Collective Land——The Interpre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Article 64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Law

作     者:张洪波 汪义双 ZHANG Hong-bo;WANG Yi-shuang

作者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出 版 物:《北方论丛》 (The Northern Forum)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47-5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给付型财产返还规则的内容与体系研究”(TJFX22-004)。 

主  题: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终止权 解除权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4条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赋予了集体土地发包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终止权。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土地有效利用以及保护耕地的考量。发包方终止权是基于其所有者地位和代理国家保护耕地而生的固有权,并非是替代承包者的代位权。第64条规定的四个行使条件是相互独立的,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具有兜底作用。承包方如果超过“三个月不行使解除权,发包方就可以行使终止权;发包方的终止权不受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的除斥期间限制;终止权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此外,发包方终止权行使的后果也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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