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应收账款质押对外效力的矛盾与化解
Conflicts and Resolution of the External Effectiveness of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Civil Law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出 版 物:《争议解决》 (Dispute Settlement)
年 卷 期:2024年第10卷第2期
页 面:949-956页
摘 要:《民法典》的体系效应下,应收账款质押的对外效力得以重构。《民法典》沿袭《物权法》的登记生效主义,但实践中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保理合同以债权让与为基础,在保理规则影响下,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让与、保理竞存时,遵循登记优先,通知次优,未登记未通知的,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登记办法限缩可登记的债权范围,上述规则适用范围因此限缩。通知并非应收账款质权设立要件,乃其保全手段之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核实与通知有别,二者主体不同,核实使债务人负担回复义务,债务人接到质押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变动受限,包括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司法解释确认应收账款质权人对债务人有收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