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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检视与完善路径

A review of the dilemma i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cross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its improvement

作     者:王晓维 WANG Xiaowei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出 版 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33卷第12期

页      面:134-1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跨行政区划 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摘      要: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保障与司法层面的统一协作。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出: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公益损害制度化的北京模式;省内、省际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上级协调协同治理与同级省际之间协商并举的青海模式。这些改革实践提供了现代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智慧,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成熟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因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立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层级设置不清的困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管辖权仍具属地性,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力、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相关保障不足、调查取证存有环境困境;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够细化、诉讼程序存在滞后性、败诉责任承担不明确,上述问题严重制约着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既对已有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与实践探索予以了高度肯定,又对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从提供高质量法治供给服务公益诉讼、破除管辖属地性以理顺检法关系、破除调查取证阻力推动公益诉讼、完善公益诉讼程序以增强实效性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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