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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信托流转

The trust transfer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in rural area for the aim of rights Separation

作     者:李萌 LI Meng

作者机构: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出 版 物:《甘肃社会科学》 (Gansu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35-1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主  题:乡村振兴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信托 

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创新性地将土地权利重构为“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多层结构,其中放活土地经营权并加速其流转是实现“三权分置制度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信托制度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目的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等极具创新价值的基本法理。利用信托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在土地权利多层结构中实现三权主体利益并约束其行为,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推动农地经营管理集约化和规模化。必须回归信托制度本源重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信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托公司、农户担任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从充分发挥农地财产属性的角度围绕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立足于农村农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大环境,以实现农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一步细化受托人义务;结合我国物权登记制度进行信托财产登记,从而保证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稳定性。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能够在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土地经营权有效流转,促进农村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为我国持续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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