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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质意涵与路径构建

The Substantive Meaning and Path Construc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Active Participation in Social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作     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Research Group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odi District,Tianjin

作者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出 版 物:《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37卷第1期

页      面: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3年度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项目“检察机关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3TJBD0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检察机关 能动履职 社会治理 法律监督 四大检察 

摘      要:“依法能动检察理念顺应检察工作大局和国家治理全局,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具有较为坚实的政策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增加了“能动权重,坚持“依法的底线要求,要在充分保障检察履职能动性的同时,通过有效规范和制约检察权运行的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参与社会治理,应当立足“四大检察,聚焦治理理念的开放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协同性以及治理规则的科学性,通过检察建议、检察听证、司法救助、检察案例指导等有力抓手凝聚社会治理最大合力,健全检察权内外部监督机制,推动检察履职能动变革与风险防范同步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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