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
On the Impact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s on the Exercise of Subrogation Rights——Comment on Article 36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tract Compilation of the Civil Code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广东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21-229,28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民法典新规则研究”(项目号21XNLG01)的研究成果
主 题:合同编通则 司法解释 仲裁协议 代位权 合同相对性规则 私法自治
摘 要:由于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三方主体,因此在两方主体间存在仲裁协议时,该协议是否应当约束第三方,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为统一裁判规则,《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就仲裁协议对代位权的影响作出了规定,该条并没有承认代位仲裁协议当然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从而维护了仲裁中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该条也明确了即使存在仲裁协议,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受仲裁协议的影响。依据这些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的,应中止代位权诉讼。这些规定有效衔接了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关系,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法自治的尊重,而且也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