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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林业碳汇司法适用的实践检视与制度完善

Practical review and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arbon offset purchase

作     者:林禹岐 吴昂 LIN Yuqi;WU Ang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双碳研究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 卷 期:2023年第33卷第12期

页      面:71-8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碳达峰碳中和多元治理典型案例研究”(批准号:23XN-0001)阶段性成果 

主  题:碳中和 认购 林业碳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能动司法 

摘      要: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一方面需要控制碳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增加碳汇。当前在林业资源遭受破坏的刑事案件中,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判中创新,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一种新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予以适用,并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认购林业碳汇指导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认购林业碳汇这一司法创新作出了回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人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修复受损林业生态环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综合目前已有的裁判文书和公开资料来看,地方法院在适用认购林业碳汇这一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过程中存在功能定位模糊、适用范围不清、适用顺位不明、认购项目混乱、碳汇损失评估欠缺规范等制度方面的问题。需从林业碳汇基本概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原理、林业碳汇项目额外性标准和适度能动司法理念等4个方面对认购林业碳汇实践进行检视,从而明确认购林业碳汇能够有条件地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功能定位;明确作为认购林业碳汇对象的碳汇项目必须属于林业碳汇项目,且具有额外的项目增汇量,同时必须具有可交易性;明确认购林业碳汇必须在规则制度的设计上契合适度能动的司法理念。鉴于此,为了规范认购林业碳汇的司法适用,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和制度:一是需明确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范围;二是需清晰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顺位;三是需完善相应的鉴定评估机制,并适当引入社会参与;四是需规范林业碳汇的认购对象和方式,以加强与碳汇交易市场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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