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契约效力的哲理源泉——以民法法系“原因”理论为视角
A Quest for the Philosophical Origin of a Contract's Binding Force作者机构: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062
出 版 物:《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1年第43卷第1期
页 面:61-69,15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美国合同法的成长:传统 超越与创新"(项目编号:10YJC82001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法法系中的原因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条文。评论法学派于14世纪在利用古希腊哲学对罗马法文本解读中提出了一般原因学说。后经院法学家于16世纪对罗马法、亚里士多德哲学及托马斯哲学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契约效力基础的原因理论,即允诺得到强制实施必须基于两种原因:允诺人践行了慷慨美德,或者交换正义的美德。近现代及当代契约理论对契约效力解释力的不足突显出已经衰落的原因理论的哲理优势。事实表明:第一,法学不能孤立于哲学,离开了最终目的这一精神中枢,契约法就变得无法界定。第二,法律应该根植于道德,并弘扬和促进人类的善德,契约的效力原则应该反映人类在允诺中的多元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