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视域下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的规范化构建
The Standardized Construction of Archival Data Security Protection Oblig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ta Security Law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档案学通讯》 (Archives Science Bulletin)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04-11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1&ZD191)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数字法治视域下公共数据利用研究”(2022BSCX03)
摘 要:构建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对完善档案法治与强化档案数据安全监管具有积极意义。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聚焦于事前风险控制,以危险控制理论和财产权社会义务为法理支撑,目的在于保障档案数据的增值再利用。《数据安全法》视域下,建议从主体、客体与义务类型三方面探索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的内部构成,明确违反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公私法归责原则,厘清档案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类型,还需以行政责任为追责重心,实现档案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与行政责任的均衡配置。如此不仅为档案数据处理者提供了可行的数据安全实务指引,也明确了档案数据安全监管的核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