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保护法益: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的提倡与修正
The Protected Legal Interests of Bribery Crimes:the Advocacy and Revision of No-Self-Profitability of Public Office作者机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荆楚法学》 (Jingch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55-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受贿罪 法益 非法收受财物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
摘 要: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现有观点中,信赖说与公正性说皆无法有效区分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无法解释以受贿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原因;不可收买性说坚持交易框架的模型无法解释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入罪基础;差序法益不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可以形塑现阶段各种受贿形态,但精准度存在不足。公职的不可牟利性说是对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修正,在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上更具解释张力,亦可妥当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定刑较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