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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程序的反思与修正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gainst Claims: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作     者:胡婷 Hu Ting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版 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cupl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27卷第1期

页      面:150-16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诉的主观合并研究”(项目号23BFX137)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民法典背景下担保制度的程序法适用研究”(项目号2021EFX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债权执行 履行通知 径行执行 执行形式化 执行实质化 

摘      要:我国债权执行程序是本土的执行实质化理念和移植而来的执行形式化理念相互作用的产物。我国债权执行的基本结构以执行法院为主体,以第三人为承受者,其中履行通知、径行执行等制度植根于本土的执行实质化理念,第三人异议、代位权诉讼等则以执行开始的形式化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德国的债权执行程序建立在执行标的的形式化原则上,申请执行人是债权执行的主体,第三人始终是案外人。执行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冲突导致我国债权执行程序的异化,并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矛盾。应基于执行实质化和执行标的的形式化原则对债权执行程序进行修正,通过废除径行执行制度,将第三人异议修正为第三人陈述义务,并引入申请执行人的多种收债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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