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ereo案看我国表演权与广播权的界分
The Research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erformance Rights and Broadcasting Rights in China in light of the Aereo Case作者机构: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UPL)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168-17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Aereo案 公开表演权 伯尔尼公约 表演权 广播权
摘 要:202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依然未能解决我国表演权与广播权界线不清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模式选择及权利区分的激烈争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Aereo案所作的判决为解决我国表演权和广播权立法模式选择的争论提供了新视角。通过对中美两国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比较,本文指出现阶段坚持广播权与表演权的分立仍是我国应对技术冲击的最优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伯尔尼公约》中两权的发展历程进行溯源,明确广播权是对作品“远程传播行为的规制,而利用各种设备或手段公开播送经无线或有线初始传播的广播作品则属于对作品在“表演发生地的第二次传播,应作为普通表演权的特别规定,归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