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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及其适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作     者:吴光荣 

作者机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版 物:《社会科学研究》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30-4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让与担保 担保型买卖 以物抵债 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 

摘      要: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旨在设立让与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就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九民纪要》亦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不能作为否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旨在澄清实践中的诸多误解,以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为解决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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