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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监管立法:对象、证成与构建

Legislation on the Supervision of Off-School Training in China:Object,Justification,and Construction

作     者:张奇 湛中乐 ZHANG Qi;ZHAN Zhongle

作者机构: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70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版 物:《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21卷第3期

页      面:98-124,19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040101[教育学-教育学原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教育法学总论体系构建研究”(20BFX05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制度建构”(20231V013-019)。 

主  题:校外培训 监管 民办教育立法 校外培训监管立法 

摘      要:为应对校外培训的负外部性,我国对于校外培训的管理经历了由常态化弱监管到运动式弱监督、再到运动式强监管的转变。由依法治教视角观之,校外培训监管应于法有据,然而我国校外培训运动式强监管在立法供给上存在不足:一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能观照校外培训的特殊定位,不仅消解了校外培训之于学校教育的补充作用,而且限制了校外培训监管实践的探索空间,包括立法空间;另一方面,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一系列立法缺乏适用于校外培训监管的针对性规定,无法满足监管需要。其结果是我国校外培训监管主要由政策驱动,政策相较于法律在明确性、有责性与稳定性三个维度的固有缺憾减损了校外培训监管的实效,由此决定了应由立法实现校外培训从运动式强监管向常态化强监管的转变。关于立法构建,适当的选择是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同时,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校外培训监管条例》。藉由前者,将校外培训机构从民办学校的范畴剥离出来,改变校外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被一体规范之现实;藉由后者,立足于校外培训的特殊定位,从监管体制、监管对象、监管原则、监管内容与责任体系五个方面对校外培训予以全方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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