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之提倡
Advocacy of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Accessory Criminal Law in the Era of Statutory Offenses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9卷第1期
页 面:69-7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2023年北京市法学会青年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BLSC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曾在刑法典之外存在大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且事实上发挥了入罪、重刑等功能,但法定犯时代的积极刑法观却与此无关。在单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下,法定犯与前置法的隔离导致刑事立法的单调化,其频繁修订动摇了刑法典本身的稳定性;过高的修订成本导致其不能及时回应法定犯时代的社会现实,而最终由司法解释被迫“造法补漏的做法,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附属刑法模式的运用能够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多元化、稳定化、明确化等功能;并且附属刑法立法模式的适用障碍在今日已经消除,可以作为法定犯时代的重要立法模式选择。在具体设计上,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的制定主体相同,但主要调整不含伦理谴责的法定犯,并可广泛吸收现有体系外的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