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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土地诉讼中的恤孤幼寡老思想--以《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为中心

The Thought of Compassion for the Orphans,Minors,Widows and the Elderly in the Land Lawsuits of the Song Dynasty--Centered on 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

作     者:柴荣 Chai Rong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1期

页      面:134-1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0602[历史学-中国史]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土地法经验研究”(21BFX00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宋代土地诉讼 恤孤幼 恤寡老 《名公书判清明集》 

摘      要:恤孤幼寡老的德治仁爱思想是中国古代优秀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孤幼寡老的生活保障和精神抚慰都具有重要意义。宋代在涉及孤幼寡老的土地诉讼中,对这些弱势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体现:其一,以律典敕令等法律形式,形成了“检校等特别保护法律规范;其二,以仁爱为指导,通过“国法与“情理融合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进行目的扩张性解释。从历史语境分析,中国古代对孤幼寡老的特别法律保护缘起于周代,宋代相对完备的恤孤幼寡老社会保障思想制度是自古传统人道法文化的延续丰富。从社会效果分析,宋代土地诉讼中对孤幼寡老的特别保护,是地方官府通过个案实践追求德治,以实现法律的仁政教化社会功能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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