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三阶:中西协商民主税收立法史辨
On the Three Levels of the Principle of Law-based Taxation——the Legal Analysi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West and China作者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河北学刊》 (Hebei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44卷第1期
页 面:207-21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财政反腐败治理的预算公开保障制度研究”(17BFX100)
主 题:税收法定原则 协商民主 自主立法 授权立法 平移立法
摘 要:税收法定原则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完善的必由之路,其制度基因密码是协商民主。税收法定原则呈现出两个层面的三级阶梯递进模式:在法律层面,它包含议会自主立法、授权立法、平移立法三级立法模式;在政治层面,它经历英国、美国、中国三级协商民主政治制度。科学理解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既客观肯定英国古典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进步性,又充分关注美国现代税收法定原则的时代变革性,同时还应当甄别其由阶级局限性和政治保守性决定的反协商民主的阶级本质。新时代中国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包容、吸纳西方先进历史经验的开放性,能够全面、真正践行协商民主,在全国人大主导下,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热情和智力,实现税收立法效率最大化和立法质量最优化,真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