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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为制度支点

On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 Mode of Power Exercise in All Resolutions of NPC——Focusing on Article 68 of Chinese Legislation Law

作     者:谭清值 TAN Qingzhi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重庆401120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1期

页      面:25-4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大监督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3CFX002) 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专项课题“数字法治时代企业合规与备案审查的互动研究”(项目编号:ZNHG2022K12)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全国人大 《立法法》第68条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宪法全面实施 

摘      要: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全面规范化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内在要求,因而其具有显著意义。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8条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该适用规则成为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全面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制度支点。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的规范化命题蕴含三个子议题:一是规范类型上,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包含抽象规范性决定、具体规范性决定和政策性决定三种规范类型;二是效力原则上,效力分层原则、程序判断效力原则构成了全国人大决定行权方式复合效力原则的核心;三是拣选标准上,“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构成了全国人大拣选决定行使方式的总理据,经立法程序决定之拣选标准的本质是立法便宜主义的政策考量,非经立法程序决定的拣选标准首先要考虑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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