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的司法适用
作者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第六检察部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23年第S1期
页 面:92-9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近年来,“认购碳汇在我国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成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创新性替代性修复方式。认购森林碳汇成为全国各地积极探索的领域,而在草原碳汇领域几乎没有开展。虽然草原碳汇尚无司法实践样本可供研究,但其与森林碳汇在生态损害赔偿认购中的法律性质、功能及其法理依据基本相同。认购草原碳汇的司法适用应注意生态修复须因案制宜,不宜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而且要以先行修复为前置条件。此外,还应注意防止以认购草原碳汇替代草原生态功能其他损失赔偿,认购的碳汇必须是经核证的草原碳汇,应注意考量当事人的意愿和履行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