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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之适用——《民法典》第五十六条释疑

Application of Debt Bearing Rules of Rural Contractual Management Households——Article 56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刘云升 LIU Yunsheng

作者机构: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出 版 物:《衡水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gshui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3年第25卷第6期

页      面:90-9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 农村承包经营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务承担 

摘      要:《民法通则》确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债务承担由“经营者负责,它突破了投资人风险自负的原则,确立了承包人、投资人和利益享受人均应担责的规则,资格符合中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但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普遍授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几十年来农村家庭财产关系的巨变,原来认定承包地“经营者的标准失去了适用环境。《民法典》及时提出了以“事实上的经营者承担经营责任的规则,而“事实上的经营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自家承包地主要劳务投入者;或者是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决策者。但家庭成员中的被赡养、被抚养者,一般不对农户承包经营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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