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作者机构:天津市东丽区检察院
出 版 物:《中国商界》 (Business China)
年 卷 期:2009年第8X期
页 面:78-78,18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硕果累累,但作为义务来源中的道德义务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人们的道德水平逐渐滑坡的今天,将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行为写入刑法已是大势所趋。在我国把重大道德义务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而言,道德需要不断的法律化;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角度看,道德适度入刑有利于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同时,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也要求适度的法律化。在对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学说进行分析,并对中国古代和国外相关立法进行借鉴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把重大道德义务规定为作为义务来源,同时应注意对重大道德义务的范围应从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严格界定,避免刑罚扩大化,减少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