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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复

The Nature and Normative Restoration of the"Safe Harbor"System for Monopoly A greements

作     者:焦海涛 Jiao Haitao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3年第45卷第6期

页      面:63-7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垄断协议 “安全港”制度 竞争损害 集体豁免 

摘      要:《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引入了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但与之前相关指南中已有的“安全港规定存在冲突。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欧盟“安全港制度的错位引入和片面理解。欧盟“安全港制度与其垄断协议分析模式一脉相承,在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评估和“积极效果评估两个阶段,各存在一个“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的性质分别属于损害排除机制和集体豁免机制。我国现行相关领域反垄断指南与《反垄断法》中的“安全港,分别借鉴了欧盟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安全港制度,这是导致制度冲突的重要原因。从实践看,这两种“安全港制度在我国当前均有引入的必要,但着眼于现行法,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借助《反垄断法》授权其确定“安全港适用条件的便利,要么直接将转售价格维持排除在“安全港的适用范围之外,要么为转售价格维持增设额外的适用条件,以更好适用“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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