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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监管的法律责任

The Stat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gula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作     者:彭涛 Peng Tao

作者机构: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3年第41卷第6期

页      面:128-13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A046)“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 

主  题:农村集体经济 监管 国家责任 社会主义 国家公权力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与国家权力在社会主义框架之内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国家必须承担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责任。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的公共性决定其需要国家监管;其次,社会主义对国家权力的要求也决定了国家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监管以推动农民在社会主义集体中的社会化与组织化。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监管受到社会主义理论及国家公权力行使这两大因素的深刻影响。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加之农村集体经济政策导向偏重于农民富裕而较少关注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导致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监管相对虚化。完善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体系应包括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等。需要完善包括宪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以国家作为“总监管人的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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