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回归
作者机构:国家法官学院北京100070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3年第39卷第5期
页 面:84-9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安执法领域研究”(18VHJ12)
摘 要: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德日的路径尝试从被害人的行为解释行为人的归责,两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遵循行为刑法及行为归责。德日学说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行为刑法的约束,企图强行割裂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归责纽带,进而建立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归责之间的通道,先天不足。为了妥善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应当坚持行为刑法。在坚持行为刑法的前提下,客观归责能够有效担负起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