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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基础与实际应用——兼论歌曲《罗刹海市》能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The Basis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Liability for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by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under the Civil Code——Also on Whether the Song“Rakshasa Sea Market”Can Constitute an Infringement of Others’Right of Reputation

作     者:杨立新 Yang Lixin

作者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版 物:《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23年第38卷第6期

页      面:1-1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21年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FXA004)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 文学艺术作品 名誉权 侵权责任 《罗刹海市》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关于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定,是《民法通则》以来创造的人格权立法和保护“中国经验的组成部分,是30多年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结晶,既能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创作自由,又能够保护自然人名誉权不受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侵害,实现平衡创作自由与保护自然人名誉权的利益冲突之立法目的。深入探讨这一条文背后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正确掌握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规则要点,划清文学艺术作品侵权和“对号入座的法律界限。歌曲《罗刹海市》是艺术作品,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范的范围之内,这一分析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规则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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