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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诽谤犯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定

Determination of“Seriously Endangering to Social Order”in Online Insult and Defamation Crime

作     者:程捷 Cheng Jie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年 卷 期:2023年第31卷第5期

页      面:3-2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现代法治视野下侦查行为的起点问题和法律边界研究”课题(19BFX079)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司法公正理论的创新发展”课题(MYJ2021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网络暴力 社会秩序 诉讼要件 告诉 自诉 

摘      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采取综合判断法与列举法并存的解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家主动追究犯罪的门槛。然而,该规定系从罪状的角度解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不仅存在实体法教义学上的矛盾,也缺乏诉讼法立场的观察,难以满足社会对公权力治理网络暴力的期许和实践操作性需求。《刑法》第246条第2款但书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理解成对个案中“告诉才处理负面影响的描述,其属于诉讼要件,与“前款罪的不法内涵无关,故应从被害人放弃告诉是否会阻碍刑事程序重建法和平的角度去判断。在具体判断方法上,应先考虑网络暴力事件有无线下矛盾及其性质,以甄别被害人有无值得保护的人际利益,继而判断被害人不告诉的理由是否处于告诉乃论规范目的之内,以决定国家是否主动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仅为阻却告诉乃论的要件,不宜作为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的标准。若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法院应以可能涉嫌公诉罪名,或者与公诉之罪具有不可分之关系等为由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自诉,嗣后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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