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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论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兼论《民法典》第778条的解释

On the Right of the Contractor to Claim Damages when the Order Party Fails to Perform the Duty of A ssistance:Also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778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张博宬 Zhang Bocheng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2年第2期

页      面:118-13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承揽合同 定作人协助义务 报酬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      要:《民法典》第778条规定,定作人不履行承揽人履行合同所必要的协助义务且经承揽人催告无果时,承揽人可解除合同。然而与承揽合同一章中的定作人任意解除并列比较,本条的问题在于未规定解除后对承揽人的赔偿问题。通过对《民法典》第778条和第787条在实务中的关系进行统合分析,并参考德国、日本等域外民法学说和司法实务,基于我国的《民法典》框架,可对第778条和第584条进行解释论作业,保障承揽人的合同利益。具体而言,定作人拒绝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使得承揽人不得不解除合同时,对于承揽人已经完成的承揽工作,其享有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对于尚未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同样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定作人请求,但应扣除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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