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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说“理”

“Reason”in the Tang Code

作     者:胡玉鸿 Hu Yuhong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中国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年 卷 期:2023年第9期

页      面:61-83,205-20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0602[历史学-中国史] 

主  题:唐律 唐律疏议  法理 法律文化 

摘      要:以理证法、以理说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史、法学史的传统,唐律及其疏议堪称这方面的典范。在《唐律疏议》中,表述原理、道理的“理字共有144个,成为固定词组者有人理、事理、情理、词理、言理、辞理、理法等。从法律功能而言,唐律以理同、理别、理不相须等分辨不同主体、客体、行为间的异同,以正理与非理、理直与理曲、合理与失理、常理与变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并以此作为行为危害性轻重的标准。唐律中的理并非法律渊源,而是证成规则正当、理解法律意旨以及指导司法裁判的原理、理据、准据。弘扬唐律法理言说的学术传统,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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