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的融合:消极“土政策”在乡村治理中何以存在和运行——以河南省瓮厢村土地调整为例
The Integration of “Law, Reason, and Emotion”: How Do Negative “LocalPolicies” Exist and Operate in Rural Governance? An Example of the LandReallocation of Wengxiang Village in Henan Province作者机构: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农村观察》 (China Rural Survey)
年 卷 期:2023年第5期
页 面:81-10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主 题:“法、理、情” 消极“土政策” 乡村治理 农村土地调整
摘 要:本文以河南省瓮厢村土地调整为例,在对该村土地调整中相关“土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第4次土地调整中的“外嫁女和“新媳妇分地事件进行分析,从“法、理、情融合视角切入,探讨消极“土政策在乡村治理中何以存在和运行。研究结果表明:分地“土政策在相关利益主体中均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承认,从而拥有了一定的合法性,这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土地产权所带来的收益有限,农民地权敏感度不高,使分地“土政策既未受到强烈的质疑也没有被取缔,这是其合理存在的客观条件;来自村庄关系网络的情感制约使分地“土政策具有一定的合情性,这是其存在和持续运行的制约条件;消极“土政策在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情性三个层面都能获得一定的保障,从而可以存在和运行。此外,中央的“不得调地与村庄的土地调整不是二元对立的。在保证“不得调地的政策大方向下,只有推进土地确权及其颁证工作的规范与完善,加快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土地租赁市场的培育,才能使土地承包关系中存在的张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