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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解释与适用——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

Expla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of E-commerce Platform Operators——Centering o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8 of the E-Commerce Law

作     者:郑亚灵 ZHENG Ya-ling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100089 

出 版 物:《中国流通经济》 (China Business and Market)

年 卷 期:2023年第37卷第10期

页      面:116-126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法治体系研究”(22JJD820017) 

主  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相应的责任 审核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如何理解该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结合本条款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对于审核义务,宜将之解释为实质审核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其空泛化和虚无化,宜在使用既有法定义务扩充和解释其内涵的同时,兼顾其概念的抽象性和弹性。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可以从两个维度理解:一是“相应的责任并非仅指向民事责任,亦可指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在民事责任视域下,“相应的责任指按份责任,不包括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份额,应结合个案,综合考量平台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损害发生的可预见程度、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事后是否采取补救行为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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